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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国家基本维护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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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总则

《国家基本维护法》,为无敌国最高法律。

本法地位高于宪法、高于普通法律、高于行政命令、高于地方自治规范,为无敌国一切制度之根本法源。

本法目的,在于维持国家存在、保障基本支出、固定贵族治理体系、稳定国家财政制度,并确保无敌国不因短期政治压力而破坏文明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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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法律地位

第一条 最高法源

《国家基本维护法》为无敌国最高法律。

任何宪法条文、普通法律、行政命令、地方自治法规、王国命令、公爵领命令、贵族领地命令,均不得抵触本法。

凡有抵触者,无效。

第二条 不可削弱原则

本法所有条文,只能增加,不能删除。

本法所保障之制度,只能提高,不得降低。

本法所保障之金额,只能增加,不得减少。

本法所保障之权利,只能扩张,不得缩小。

第三条 皇帝限制

皇帝为无敌国最高统治者,但皇帝亦不得废止、削弱、删除、冻结、延后或变相破坏本法。

皇帝得增加本法内容,但不得使既有保障减少。

第四条 国家存续

无敌国不得被任何国王、公爵、伯爵、子爵、男爵、行政机关、立法机关、司法机关解散。

唯有皇帝拥有最终解散国家之权力。

但除国家已无法维持基本存在外,不得任意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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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中央标准年制度

第五条 中央标准年

无敌国采用中央标准年作为全国财政、薪资、补助、税务、预算与法律计算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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